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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已经失效)第十八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同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等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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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仲裁由上海劳动仲裁机构处理,如黄浦区社会保障纠纷仲裁庭、卢湾区社会保障纠纷仲裁庭、徐汇区社会保障纠纷仲裁庭。上海市劳动仲裁程序1、受理:仲裁委员会在收到仲裁申诉书后,应在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将决定在7日内通知当事人。被受理的争议案件,当事人应按时交纳仲裁费用,被诉人应在收到“应诉通知书”后15日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2、仲裁准备:发生劳动争议的员工方面有3人以上,有共同理由的,必须推荐代表参加仲裁活动。当事人可以委托1~2名律师或其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交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必须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3、案件审理: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在开庭前4天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当事人收到通知后,如果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法庭,或者在开庭期间通过仲裁法庭同意自己退出法庭,则对被告人进行撤销处理,对被告人进行缺席判决。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案件由仲裁庭作出裁决。调解自调解书送达之日起当即生效。如果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生效调停书。裁决书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事项可自行和解,并由申诉人向仲裁委员会办理撤诉手续。
1、可以进行劳动仲裁的情形: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等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等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向本企业劳动仲裁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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