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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时间限制,只要被执行人没有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都应将其纳入失信名单: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
被执行人列入不信任的人的黑名单是没有时间限制的。将被执行人纳入黑名单是在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在被执行人有财产而穷尽各种手段后无法执行到位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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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被执行人拉入黑名单,是在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在被执行人有财产而穷尽各种强制手段后无法执行到位的情况下,由法院视情节而考虑是否加入黑名单。列入失信名单是强制执行的结果之一。强制执行有三种法律后果。一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程序终结;第二,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以执行,只能等待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第三,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的,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规定的情形的,列入失信名单,即黑名单。将被执行人拉入黑名单,是一种无奈之举,因为往往都是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但是就是不愿意按照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法院判决的结果来执行,是一种不诚信的表现。
如果判决生效后,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就会被加入“黑名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只有按照法院判决书或者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才能删除“黑名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 (一)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 (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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