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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违反法庭纪律,或者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
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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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 第二项至 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将 第一条修改为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没有时间限制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黑名单。将被执行人列入黑名单是在申请强制执行时,如果被执行人有财产,无法通过各种手段执行,法院会根据情节考虑是否加入黑名单。
上黑名单没有时间要求,只有条件规定。《关于公布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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