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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的离婚判决书国内的有效吗

2021-08-05
主审法官说,根据我国关于驻外使领馆就中国公民申请人民法院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事进行公证、认证的有关规定,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在国内使用,须经国内中级人民法院对该判决裁定承认后,才能为当事人出具以该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为准的婚姻状况公证。   王女士与俞先生的离婚判决书要在中国获得法律效力,还必须向我国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并得到承认,而我国法院承认的仅包含其判决中的人身关系,即认定离婚事实。   至于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中的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方面判决的承认执行,根据司法解释,不适用上述规定。也就是说国外离婚判决中关于财产的相关判决,在我国是得不到法律承认的。   因此对于王女士提出的存款非夫妻存续期间财产,她必须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经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法律效力后,即可认定该笔存款属于其个人财产。   虽然在加拿大的离婚判决中,双方约定了该套房屋归王女士所有,但是这项涉及财产的约定在我国是没有效力的,因此余姚法院仍可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该套房屋进行拍卖处置。

相关法规

《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七条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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