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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是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根据2021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租赁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
租赁合同有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辨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难以给付之虞时,在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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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能行使不安抗辩权。如果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能证明对方有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丧失商业信誉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的,则该当事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租赁合同是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根据2021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租赁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即行使不安抗辩权: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五百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租赁合同有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辨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难以给付之虞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合用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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