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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160;#160;#160; 2.1982年《村镇...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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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超占面积应当退还。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只能拥有一个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以欺诈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等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占用土地超过批准数量,占用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地方政府就可以根据宅基地取得的时间差异,来对超面积的问题进行不同的处理。主要是按照三个不同的时间段,分三种情况来处理:1、在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2、在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3、在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其面积超过各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做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
农村宅基地面积超标的处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收土地建筑,并处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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