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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160;#160;#160; 2.1982年《村镇...
《通知》明确对于历史上经过批准的宅基地,认可批准的效力,按照批准面积确权登记。对于未经批准占用宅基地的,《通知》分历史阶段予以处理。农民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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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明确对于历史上经过批准的宅基地,认可批准的效力,按照批准面积确权登记。对于未经批准占用宅基地的,《通知》分历史阶段予以处理。农民集体成员经过批准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未履行批准手续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按以下规定处理: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无论是否超过其后当地规定面积标准,均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超过面积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的结果予以确权登记。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符合规划但超过当地面积标准的,在补办相关用地手续后,依法对标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占面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一对宅基地超占面积的处理: 1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2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3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登记。其面积超过各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登记。 二不予确权的情形: 1宅基地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除继承和分居立户外农户一户超过一处以上的; 3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建造的住宅; 4土地权属有争议尚未处理结束的; 5农村村(居)民因新建住宅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宅或旧宅纳入土地置换项目规划未复垦的; 6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 7因拆迁或原住宅依法被征收已依法进行统一安置或补偿的; 8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9经批准后连续两年未使用的; 11集体供养的五保户腾出的住宅; 11因依法查封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等原因限制土地权利的; 12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确权的情形。 三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确权: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1天无异议经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四非本村村民和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含华侨)原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确权: 非本村村民和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含华侨)原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确定其宅基地使用权。并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内注记“该权利人为原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使用者”。 五原村民转为城镇职工保留的宅基地确权: 原村民转为城镇职工保留的宅基地须出具转工原始证明材料并加盖村委会公章后可依法确认其宅基地使用权并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内注记“该权利人为原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使用者”。 六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确定: 子女继承房屋的要提供法律凭证或相关权利人共同签署的意见并由村委会盖章认可后方可申请登记;继承人若为非本村村民(含城镇居民)或虽是本村村民但在村内另有宅基地的申请登记时应给予相应的条件限制在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相关栏目内分别注明房屋不得翻建改建扩建待处于不可居住状态时(自然坍塌或自行拆除)宅基地由村委会收回。并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内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通知》明确对于历史上经过批准的宅基地,认可批准的效力,按照批准面积确权登记。对于未经批准占用宅基地的,《通知》分历史阶段予以处理。农民集体成员经过批准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未履行批准手续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按以下规定处理: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无论是否超过其后当地规定面积标准,均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超过面积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的结果予以确权登记。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符合规划但超过当地面积标准的,在补办相关用地手续后,依法对标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占面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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