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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分包的定义,分包是指承包商在承包建设项目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所有建设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肢解其承包的所有建设项目,...
根据转包的定义,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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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包是指承包人承包建设项目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承包的全部建设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肢解其承包的全部建设项目,然后以分包的名义转让给其他单位的行为。因此,分包可以通俗地理解为:建设工程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转让给第三方,使第三方实际上成为建设工程新承包人的行为。
1、一项工程被认定为工程转包而产生一系列纠纷时,诉讼中如何确定各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对于诉讼成败尤为关键。如果分包人对工程转包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应列转包人和被转包人作为共同被告;如果是转包人与被转包人之间的合同纠纷,则以转包人和被转包人为诉讼主体,建设单位列为第三人;如果是发生多次转包的,则列直接产生纠纷的当事人为诉讼主体,将其他各方列为第三人。 2、如果承包人是采取挂靠方式非法转包的,承包人与建设单位发生的纠纷起诉到法院的,一般应以挂靠施工单位和被挂靠施工单位作为共同诉讼人,起诉或应诉。如果施工单位挂靠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并以被挂靠施工企业名义签订施工合同的,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不愿起诉的,施工单位可作为原告起诉,不必将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列为共同原告。
《建筑法》规定,分包的定义是指承包人承包建设项目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所有建设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肢解其承包的所有项目,然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让给他人承包的行为。因此,分包必须具备以下两个要素:(1)首先,分包人和分包人必须是两个没有隶属关系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或个人。如上述所谓分包,是指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建设项目直接或变相转让给第三人,也就是说,分包人必须是第三人,而不是分包人的分公司或内部机构;笔者认为,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建设项目转让给其分公司或内部机构的行为属于承包人的内部分工,即经营策略的范畴。(2)其次,承包人必须将所有建设项目任务转让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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