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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项工程被认定为工程转包而产生一系列纠纷时,诉讼中如何确定各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对于诉讼成败尤为关键。如果分包人对工程转包合同纠纷提起诉讼,...
工程转包纠纷的处理如下: 1、施工完毕且验收合格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价款或者按照实际结算,价款差额不予支付; 2、施工完毕但验收不合格的经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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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包人与被转包人之间签订的施工合同依法被认定为无效后,转包人与被转包人不可避免的会产生一定的经济损失。对于经济损失,应根据双方当事人(即转包人与被转包人)的过错程度和责任大小,确定他们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因无效合同造成的损失范围,一般包括误工费、停工费、保管费、机械设施闲置费、租赁费、临时设施建造费等直接与该工程有关而独立发生的费用等。
建设方如何处理工程转包纠纷,工程转包会有哪些法律后果 (一)建设工程已经施工完毕,且验收合格的结算办法 1、建设方可以按照转承包合同约定的价款进行结算。承包合同与转承包合同工程价款的差额,没有支付的可以不再支付,已经支付的,可以请求承包人返还不当得利。 2、建设方有权不按承包合同约定的价款结算,请求按照实际 施工人的资质等级进行结算;实际施工人没有资质的,只结算工程直接费;已经按照承包合同支付工程结算款的,可以要求承包人返还。 3、可以要求转包人和实际施工人共同承担工程质量和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 (二)建设工程已经施工完毕,但是验收不合格的结算办法 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按照上述办法进行结算。因此,造成工期延误的,由转包人和实际施工人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支付工程款。已经给付的工程款,应当作为不当得利返还。由此给建设方造成损失的,由转包人和实际施工人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三)工程尚未施工完毕,转包合同被确认无效的结算办法 1、停止施工; 2、视已经完成的工程量是否合格,依据上述办法进行结算; 3、由建设方另找承包人进行续建。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建设方明知或者同意工程转包的,建设方也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法典》第八百零六条,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根据转包的定义,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他人承包的行为。因此构成转包必须具有以下两个要件: 1、首先转包人与转承包人必须是两个没有隶属关系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或个人。 如前文所述所谓转包是承包人将其承包建设工程直接或变相转让给第三人,也就是说转承包人对于转包人来说必须是第三人而不能是转包人的分公司或内部机构;笔者认为,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转给”其分公司或内部机构的行为,属于承包人的内部分工即经营策略的范畴。 2、其次承包人必须将全部建设工程任务转给第三人。 承包人必须是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任务直接或变相转让给第三人才构成转包,而不是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任务中的分部分项工程或某一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承包人只是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任务中的分部分项或某一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应构成分包或非法分包而不是转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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