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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合同存在以下风险:1。不规范解除合同造成的法律风险。二、商业秘密泄露的法律风险,在劳务派遣过程中,由于其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很容...
已经被新的劳动合同法所取代,不再适用(自然废止)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作如下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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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六十四条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用人单位只能在临时、辅助或者替代工作中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人数,被派遣用工人数不得超过用工总数的10%。第五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固定期限的书面劳动合同。第六条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劳务派遣单位和同一被派遣劳动者只能约定一个试用期。第七条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派遣的工作名称和性质;(二)工作地点;(三)派遣人员数量和派遣期限;(四)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的劳动报酬金额和支付方式;(五)社会保险费金额和支付方式;(六)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事项;(七)被派遣劳动者工伤、生育或者患病期间的相关待遇;(八)劳动安全卫生和培训事项;(九)经济补偿等费用;(十)劳务派遣协议期限;(十一)劳务派遣服务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十二)违反劳务派遣协议的责任;(十三)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纳入劳务派遣协议的其他事项。第八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履行下列义务:(一)如实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应当遵守的规章制度和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二)建立培训制度,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就业知识和安全教育培训;(三)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依法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相关待遇;(四)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五)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六)依法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七)协助处理被派遣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纠纷;(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与工作有关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被派遣劳动者。第十条被派遣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人单位约定补偿方式。第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行政许可有效期未延长或者《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被撤销的,已经与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履行至期限届满。经协商一致,双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一)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的;(二)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继续经营的;(三)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第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派遣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不得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款的规定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派遣期限届满的,应当延长至相应情况消失后方可退回。第十四条被派遣劳动者可以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可以在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及时通知被派遣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第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人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第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在用人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保险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动合同法》做了相应的规定,其中关于劳务派遣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的特别规定如下: (1)因劳动者有过错、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不胜任工作等原因,用工单位可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2)用工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三项“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及第41条有关经济性裁员的规定来解除劳动合同。劳务派遣虽然尚处于起步发展阶段,但已在我国显示出促进就业的重要作用。在今后一段时期内,劳务派遣将作为一种重要的用工形式,继续发挥其特殊的作用。了解相关法律规定,是派遣员工维权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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