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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劳动仲裁更有效的证据: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
在实务当中,劳动争议仲裁庭对录音证据一般是不予采信,更何况你只有这么一份证据。 法律明确规定:申请劳动工伤鉴定时申请人要提供证据证明与被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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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 2、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3、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 4、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 5、法庭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优于其他部门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 6、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 7、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 8、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优于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9、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
1)工资卡、工资存折、单位盖章确认的工资条或记录、单位盖章的职工花名册;2)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3)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4)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5)用人单位盖章的考勤记录;6)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所谓证据是指一切能够证明争议双方主张的事实材料,“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足以说明证据的重要性。证据是否充分确凿直接决定劳动仲裁诉讼的胜负结果。证据有三项基本特征:(1)客观性。即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材料,必须是对案件事实的客观反映和真实记载,不能有任何主观随意性,不能为任何人的主观意志所左右。(2)相关性。即证据必须要与待证事实之间具有某种内在的联系,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证据本身就是待证事实的组成部分;二是虽不是待证事实的组成部分,但与待证事实有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并能够为待证事实提供证明情况。(3)合法性。即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形式并按法定程序取得,表现在:第一,证据的来源合法;第二,证据的收集方式合法;第三,具备合法的形式;第四,须经法定程序审查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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