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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购房首付款发票属于我们买房交首付的证据,也就是说,它可以证明我们支付首付款的这个事实,但是,即使发票丢了,只要有其他证据加以佐证,比如...
丢失购房收据可以补办。开具发票时,收据的开发商应保存5年内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购房者可携带身份证、购房合同、银行凭证、汇款记录与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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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当事人的购房收据是开发商开具的手写收据,需要向开发商说明原因,并声明收据无效,开发商可以重新开具。如果当事人的购房发票丢失,需要报纸声明无效,注明发票号码和金额,然后在报纸上报纸声明票据丢失。用报纸重新发票给开发商。
解除了预售购房合同和按揭合同,必然涉及到款项的返还。商品房预售按揭中,款项的去向是银行贷款给购房者,购房者向开发商交纳购房款。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权利人只能向其有合同关系或法定关系特定人主张权利,因此对于款项的返还,应为: 1.开发商向购房者返还全部购房款,包括购房者自付款项和从银行贷款所获得的款项。 2.购房者向按揭银行返还所借款项本息,但应扣除其已偿还的款项本息。开发商如签署了回购担保等保证条款,则应对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对于因烂尾楼而解除合同,如按揭银行是发展商指定,在款项的返还时,应考虑到银行作为发展商的开户银行,控制资金流向,其未尽到监控义务,对烂尾楼的产生有一定责任,可在款项返还时,适当减少违约金、利息等小业主的支付款项,平衡各方利益。 在款项返还过程中,也要注意维护按揭银行的利益,按揭的标的物是尚未建好的房屋,购房人尚未取得产权,其抵押的标的物严格意义上的产权还属开发商,购房人享有的是一种物权性质的债权,将此种权利进行抵押,开发商也同意在事实上将其享有的在建工程的产权抵押给银行,可认为这种抵押是一种事实上的共同抵押。因此,无论是否解除合同,将房屋的权利配置给开发商还是购房人,都不应影响银行的优先受偿权。在贷款本息未归还之前,房屋的抵押登记备案不应解除,开发商如果另行出售要经按揭银行的同意,否则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必须依有关司法解释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使抵押权消灭,银行对售房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可考虑开发商向购房者返还的款项中,对属于银行本息数额内部分,将其视为抵押物的变价,银行可实现优先受偿。
哈哈,这位朋友,还真蛮有要求的.我偿试解答如下: 第一,如果你与开发商已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未经你的同意(如有书面协议,或者你有权利放弃书等)将你预售的房屋另行出卖给他人,则属于一房二卖,你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开发商双倍返还已付购房款; 第二,如果你已与开发商协议放弃购房,则开发商另行出售房屋给他人,则是合法的民事行为. 第三,开发商拖欠应返还的购房款的行为,即不属于诈骗罪,也不属于侵占罪,只是一种普通的民事违约行为; 第四,对于这种民事违约行为,最好的解决办法是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强制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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