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公产房变更承租人(原承租人去世过户)的话要原承租人的配偶,子女(不包括儿媳,女婿,孙子)以及户口在该公产房户籍下的亲属同意并签署“协议书”。...
公租房变更承租人条件 1、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 2、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 3、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 4、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二年以上; 5...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公有住房承租人与本地有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将承租人名称变更为本地有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公有住房承租人户口迁出本市的,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经协商一致,要求将承租人名称变更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中确定承租人。
公产房变更承租人(原承租人去世过户)的话要原承租人的配偶,子女(不包括儿媳,女婿,孙子)以及户口在该公产房户籍下的亲属同意并签署“协议书”。公产房置换手续(买卖过户)需要原承租人本人,和户口在该公产房户籍下的亲属同意并签署“协议书”。公产房买卖,只是过户的时候要交纳更名费,其中公产房分公产住宅和公产门市,住宅更名费哈尔滨各个地区稍有不同,但是大概费用就是评估额的8%,你可以用房价大概算下,要是公产门市更名大概是评估额的20%,这样就比较高!
不得变更承租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得转租、转租或者改变租赁住房的使用。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违反前款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退还低租金住房:(1)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租赁低租金住房的;(2)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支付低租金住房租金的。根据《低租金住房保障办法》第二十五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得转租、转租或者改变租赁住房的使用。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违反前款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退还低租金住房:(1)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租赁低租金住房的;(2)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支付低租金住房租金的。第二十六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未按照合同规定退还低租金住房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律、法规的规拒绝退还。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570人已浏览
345人已浏览
3,590人已浏览
22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