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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数份遗嘱且内容相互冲突的以最后立的这份遗嘱为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的撤回、变更以及遗嘱效力顺位】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
1、需对每份遗嘱单个进行审查,看其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是否有效。 2、对比多份有效的遗嘱,依据法律规定确定最终如何分割遗产。 3、被继承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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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遗嘱的法定形式有五种: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因遗嘱是于遗嘱人死亡时才开始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在遗嘱发生效力之前,遗嘱人可以随时变更或撤销其所立的遗嘱,因此一个遗嘱人出现多份遗嘱的现象并不少见,多份遗嘱如果处分的内容并不冲突,就不存在失效的问题,反而可以互补;但如果内容存在冲突,就必然导致效力较低的遗嘱的相应内容失效,衡量遗嘱效力高低的原则是: 2.公证遗嘱优先于一般形式遗嘱,遗嘱人如欲撤销或变更公证遗嘱必须采取公证遗嘱的形式方为有效,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 3.后遗嘱优先于前遗嘱,即在没有公证遗嘱时,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4.在立有公证遗嘱的情况下,如需对公证遗嘱中涉及的财产重新进行分配,需要先将该公证遗嘱撤销;公证遗嘱中未涉及的部分,仍可以通过其他遗嘱形式进行处分,特别需要注意的是: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失效。因此在危急情况解除后,应通过其他遗嘱形式对遗产分配进行确认; 5.当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并存的时候,由于遗赠扶养协议必须以书面的形式订立,是生前法律行为与死后法律行为结合的诺成、要式法律行为,在遗赠人生前一经签订即发生法律效力,扶养人就必须按协议履行扶养遗赠人的义务,双方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而遗嘱是于遗嘱人死亡时才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在遗嘱发生效力以前遗嘱人可以随时单方面变更或撤销其所立的遗嘱,生前对于继承人或遗赠人一般也没有附加明确的义务,即使是附义务的遗托,其义务也不能与遗赠扶养人的义务相抗衡,因此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于遗嘱,一个有效的遗赠扶养协议会导致遗嘱中对遗赠扶养协议中已处分财产的处分失效,但并不影响对遗赠扶养协议中未处分财产的处分效力; 6.对于同一份遗产,存在有多份遗嘱的情形,一般会按照公证过的遗嘱的内容处理。若是都没有进行过公证,那么此时就需要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来判断各遗嘱的效力,对于此多份遗嘱都有效的情形,一般会以最先订立的那份遗嘱为准。
1、需对每份遗嘱单个进行审查,看其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是否有效。 2、对比多份有效的遗嘱,依据法律规定确定最终如何分割遗产。 3、被继承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如果两份遗嘱的形式都符合法律规定,都是合法有效的遗嘱,则内容相同的两份遗嘱,时间在后的有效;如果其中一份是经过公证的,则公证过的遗嘱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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