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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数份遗嘱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法律规定,两份遗嘱相抵触的部分,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两份遗嘱不相抵触的部分,则仍然有效。所以,不管是自书遗嘱还是...
依据法律规定,在我国,遗嘱有五种形式,其中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每类遗嘱都有不同的要求,立遗嘱人可根据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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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去世留下20余万元遗产,可两个子女却拿出了两份内容截然不同的遗嘱。一份遗产两份遗嘱,孰重孰轻,房山区法院日前作出判决。 张女士生前育有5个子女。自老伴去世后,老人分别随女儿小晴、儿子小英居住了几年。老人在小英处写下—份遗嘱,注明其所有财产及银行存款全部由小英一人继承,并在上面按了手印。后老人又住到小晴家,并立下了第二份遗嘱,写明其身后全部财产由5个子女平均分配。立下遗嘱后不久,张女士不幸病故。老人去世后,两个子女各持老人遗嘱,声称对方的无效。双方争执不下,于是,小英将小晴告上了法院,要求独自继承母亲遗产,并要求小晴偿付张女士留在其处的存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本案中,张女士的两个子女提交的遗嘱都符合我国继承法关于遗嘱形式要件的规定,都是有效遗嘱。小英所提供的遗嘱订立时间早于小晴提供的遗嘱,且两份遗嘱内容相互抵触,依法律规定,应以张女士订立的第二份遗嘱为主,小英所提供的第一份遗嘱应认定无效。最终,法院驳回了小英要求独自继承其母生前遗产的诉讼请求。
1、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如果相互之间没有冲突,那就都有效。 2、如果相互之间有冲突,那冲突的部分应该以最后订立的遗嘱为准。 3、因为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在下列情况下,遗嘱无效:遗嘱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遗嘱人在欺诈、胁迫的情况下设立;遗嘱伪造;遗嘱被篡改;见证人不合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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