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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遗嘱可以撤销,遗嘱人自行撤销。《民法典》明确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或者变更遗嘱,遗嘱人设立的遗嘱以最终遗嘱为准。变更遗嘱的,必须在变更遗嘱后公证。
1、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必要条件: (1)当事人必须亲自向公证处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 (2)当事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必须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并未受到任何人的胁迫诱使; (4)撤消变更公证遗嘱的原因真实、明确、清楚。符合上述条件的当事人要求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时可向有管辖权的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处应及时受理办结。 2、《公证程序规则》第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在收到公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项公证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但能证明自己不知道的除外。提出复查的期限自公证书出具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
如果遗嘱公证还没有完成,遗嘱人自己向公证机关申请撤销公证遗嘱,根据《民法典》的明确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立的遗嘱,遗嘱人立的遗嘱以最后立的为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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