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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企业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依法开展咨询业务,出具真实、准确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二)依法对所承接的咨询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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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法》 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四十五条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五十五条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建设工程施工,确需占用、挖掘、跨越、穿越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与公路管理机构协商一致,涉及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二)拟建设施与公路建设规划和计划相协调,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规范,不妨碍安全通行视距,不遮挡公路标志、信号灯;(三)新建跨越公路电讯、广播、电力线路时,导线距离路面的垂直高度不低于七米;(四)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确保施工安全。在公路、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设置非公路设施的,应当按省有关规定缴纳公路占用费。
《矿山安全法》第22条规定:“矿山企业职工必须遵守有关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矿山企业职工有权对危害安全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⑴矿山企业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1)有权获得作业场所安全与职业危害方面的信息; 2)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反映矿山安全状况和存在的问题;3)对任何危害职工安全健康的决定和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⑵矿山企业职工具有下列义务: 1)遵守有关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 2)维护矿山企业的生产设备、设施; 3)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 4)及时报告危险情况,参加抢险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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