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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职工工伤,应当以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劳动关系不是劳动关系,劳动关系中没有工伤问题。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
劳务关系是可以认定工伤的,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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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中没有工伤问题,员工在工作中受伤可以按照普通侵权造成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承担赔偿责任。在程序上,这类案件是员工受害赔偿纠纷,员工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无需劳动仲裁程序。根据法律规定,雇员在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伤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给员工造成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要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员工在就业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伤害的,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用人单位没有相应的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确定工伤的前提必须是用人单位的员工,即与单位有劳动关系的人。劳动关系的雇主与雇主没有劳动关系,因此劳动关系中没有工伤问题,员工在工作中受到伤害可以按照普通侵权造成人身伤害赔偿的标准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以劳动形式提供劳动活动,接受劳动者支付约定报酬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中的伤害不属于工伤,只能称为人身伤害,不能申请工伤认定,也不能适用工伤赔偿。劳动关系中的人身损害责任,按照《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规定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因劳务受到损害的,应当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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