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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社会团体、学校、新闻媒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应...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地震、新闻出版广电、文化、教育、科技、卫生等部门,应当加强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防震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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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并有权制止和举报妨碍、破坏防震减灾工作的行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引导人民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宏观观测、灾情速报和防震减灾知识宣传等群测群防活动。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群测群防活动的指导。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引导志愿者依法有序参加防震减灾活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履行防震减灾工作职责的部门在实施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时,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二)批准未经抗震设防要求审定的建设工程立项施工的;(三)擅自向社会发布或者泄露地震预测信息的;(四)擅自改变捐建、援建工程项目用途或者拆迁、拆除的;(五)迟报、谎报、瞒报灾情的;(六)国家工作人员在防震减灾工作中,不服从命令、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七)截留、挪用、贪污抗震救灾款物的。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雷电灾害预警系统的建设工作,提高雷电灾害预警和防雷减灾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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