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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可以。为了鼓励投资,尽可能促进公司各社会资源的投资,促进经济发展,《公司法》对股东投资作出了相当广泛的规定。只要可以估价,可以依法转让,...
股东可以用债权出资,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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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可以用货币估值,也可以依法转让,符合公司法关于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标准,当然可以用来向公司出资。《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已经履行出资义务:(一)出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可以依法转让;(二)出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权利负担;(三)出资人已履行股权转让法定手续; 债权也是无形财产权,法律上当然可以出资。这里有两种情况说明:(1)【债转股】是指公司欠他人债务,经公司股东与债权人事先约定(可转换债权)或事后约定(普通债权转换股权),公司不向债权人偿还债务,而是将公司财务账户中的应付款转换为公司的实收资本,使债权人成为公司的股东。债转股权不适用于新成立的公司,只适用于存在的公司,对公司几乎没有风险。
1997年颁布的《规定》允许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转让其在外商投资企业中的股权。这种转让必须满足以下条件:股权转让的投资者已经出资到位;外商投资企业已经开始生产经营。可见,如果投资者的出资不到位,其股权就不能转让。禁止未出资股权转让的原因有很多。一方面,可能源于对外资实行行政管制的思想。在当时的法律制度下,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严格的行政审批制度。外商投资企业的合资者承诺在法律或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出资,这不仅是合资者设立企业的民事行为,也是行政审批的结果。合资企业不按时出资,不仅是对自己承诺的违反,也是对行政批准的违反。不按时出资的合营者不仅要对合营者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还要承担行政法律责任。未按时出资的合营方股权不能转让,可视为承担后责任的表现。另一方面,立法者可能认为,禁止未出资到位的股权转让,有利于使合资各方认真对待出资,认真履行出资义务,避免引进外资空头支票,有利于防止外资项目通过转让未出资到位的股权来倒卖。
股东未出资可以转让股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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