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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内部之间可以相互转让股权。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
没有这样的规定。新《》第72条规定,的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1、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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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当然,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转让时需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及其他文件,修改公司章程,修改股东名册,更换出资证明书,并到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
一、对有限责任公司而言,新《公司法》第71条第一款规定,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股权。未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间股权转让加以限制,但实践中,一些公司股东基于公司控股权之争往往规定了这种限制。从新公司法的立法精神来理解,对于公司内部的股权转让,完全属于公司内部股东之间的事情,如果股东们基于风险防范和股权结构的考虑,通过章程限制公司内部股权转让的条件,规定公司内部转让时其他股东按持股比例的优先购买权,法律应当允许。新《公司法》第71条第四款允许章程作出例外规定,该条属于任意性条款,股东可以基于该规定对股权内部转让进行限制。 二、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由于股份公司是资合公司,流通性是股份有限公司的生命,关系到公司和第三人的利益。因此,股份公司股份自由转让是一个外部性的问题,外部性的问题一般是不能通过章程予以变更的。如果公司章程要通过章程对无记名股票转让附加限制条件,就是对股份公司基本制度的根本破坏,就是对公司利益相关者权益的重大侵害。因此,在股份有限公司中,新公司法股份自由转让原则属于强制性规定,是不能通过公司章程予以变更的。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A、B都同意,C不同意,超过半数应当有效。在同等条件下,各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如果是C公司认为价格太高而不同意购买,并不侵犯C的优先购买权。对于A公司未出资部分新的股东将完成补缴工作是可以的。批准合资企业的转让决定也没有问题。股东间的意思表示应当有书面材料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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