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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与再就业时的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用工关系不构成劳动关系,再就业受伤不应认定为工伤。 2、在再就业中受到事故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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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与再就业时的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用工关系不构成劳动关系,再就业受伤不应认定为工伤。 2、在再就业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可通过民事赔偿途径获得救济,其再就业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符合民事雇佣关系的特征,其在务工中受到的事故伤害可通过民事赔偿途径获得救济。
1、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与再就业时的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用工关系不构成劳动关系,再就业受伤不应认定为工伤。 2、在再就业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可通过民事赔偿途径获得救济,其再就业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符合民事雇佣关系的特征,其在务工中受到的事故伤害可通过民事赔偿途径获得救济。
这个需要看返聘合同是如果约定的。可以没有补偿。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自然终止,双方终止劳动关系。如果单位愿意继续留用本人也同意的,那么双方应当签订劳务合同(不是劳动合同,原劳动者已经不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建立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合同关系),不再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而是适用于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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