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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孕妇上班没有特别的休息安排,亦即应与其他员工一样正常上班。 2、对于孕期妇女的特别待遇只有如下: (1)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及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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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没有规定工作时间,只规定工作时间:具体如下:劳动法、国务院工作时间规定、原劳动部不规定工作制度和综合计算工作制度审批措施(劳动[1994]503号):(1)工人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上述工作时间制度的,经劳动安全行政部门批准,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可以实施。(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工作性质特殊的,企业部分员工需要连续操作或受季节和自然条件的限制,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作时间制度。在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周期内,具体一天、一周的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在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周期内,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3)不规则工作制度是指每个工作日没有固定工作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针对生产特点、特殊工作需要或责任范围之间的关系,不能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员工采用的工时制度。经批准实行不定期工作制的员工,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不受限制,但用人单位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员工的休息权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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