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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差额征税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有两种方法。 一、向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开在同一张发票上。 二、分开开具发票。差额部分,单独开具增值税发票,税率栏填写“5%”,税额栏为应纳税额;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单独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时选择“不征税”,税率栏打印三个星号,税额栏为0。
1.《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在社会保险权益方面,明确劳务派遣单位开展跨地区派遣业务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2.具体由哪一方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是由劳务派遣公司和实际用工单位协商确定的。但不管如何约定,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都必须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不能互相推脱,侵犯劳务派遣人员的权益。 3.劳务派遣工若出现劳动纠纷,法律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法定用人单位,应承担法律责任,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即使时劳务派遣过程中也应当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否则劳动者有权要求其进行补缴。
1、劳务派遣组织具备法人资格后,应依照有关规定,到市、区县税务部门进行税务登记。 2、开办劳务派遣组织,由主办单位按隶属关系经区县劳动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企业主管部门审核。 3、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 4、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核。 5、对符合条件的,核发《资质证书》。 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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