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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一类,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现规范简称为。非法侵占他们...
的一类,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现规范简称为。非法侵占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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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非法占用耕地,是指未经法定程序审批、登记、核发证书、确认土地使用权,而占用耕地的行为。非法占有耕地行为通常表现为:其一,未经批准占用耕地,即未经国家土地管理机关审理,并报经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占用耕地的;其二,少批多占耕地的,即部分耕地的占用是经过合法批准的,但超过批准的数量且多占耕地的数量较大的;其三,骗取批准而占用耕地的,主要是以提供虚假文件、谎报用途或借用、盗用他人的名义申请等欺骗手段取得批准手续而占用耕地,且数量较大的。改作他用是指改变耕地的种植用途而作其他方面使用,诸如开办企业、建造住宅、筑路、采石、采矿、采土、采河,倾倒废物等。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且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结果的,是非法占用耕地罪的必备要件。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非法占用耕地导致耕地种植功能基本丧失,如造成土地板结、沙化、盐渍化、水土严重流失、土壤肥力消失等。
根据《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确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一致的原则,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又要根据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进行分析。根据司法实践,行为人以欺诈手段非法取得资金,导致大量资金无法归还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骗取大量资金的;(2)非法获得资金后逃跑的;(3)挥霍骗取资金;(4)利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账目、假破产、假破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但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对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为依据进行金融诈骗处罚。
侵犯财产罪的一类,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现规范简称为侵占罪。 非法侵占他们财产罪的构成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侵占罪的客体是私有财产所有权,具体说是行为人自己所持有的他人财产的所有权或脱离物主占有的他人财产所有权。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行为。 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占有的财物为他人合法所有,自己按法律或依约定有义务将该财物交还他人(财物所有人),但故意拒不交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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