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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
非法占用行为首先表现为行为的行政违法性,即行为是对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禁止性规范的违反。如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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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有农地罪的量刑标准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处罚金。根据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的具体应用法律几个问题的说明》,(1)非法占有破坏防护林地,特殊用途林地的数量分别达到5亩以上(2)非法占有破坏其他林地的数量达到10亩以上(3)非法占有破坏本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50%以上(4)非法占有破坏本条第1)项(2)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50%以上。
罪名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占用土地罪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的界限: 此三罪相同之处都是与土地资源有关;并且在主观方面均表现为故意。 不同之处表现为: (1)侵害的客体不同。非法占用耕地罪的客体是对耕地的法律保护制度;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所侵害的客体均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正当性。 (2)客观方面不同。非法占用耕地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行为,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在客观上都表现为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通常表现为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掩盖事实真相;或违反《土地管理法》等有关土地管理法规中关于批准征用、占用土地以及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规定,不正确地行使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职权。 (3)主体不同。非法占用耕地罪的主体是一般生体,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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