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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在中国称为“传销”,在国外它不叫传销,而叫做“无店铺销售”,或者统称之为直销。它起源于德国,发展于美国,在美国此模式已经运作了130多年,已经给它立了法。直销顾名思义就是厂家直接面对消费者,而取消了传统销售模式里面的代理商、中间商、批发商及零售商、取消这一系列的环节之后的中间费用,就是直销行业里的推销员。 在中国,直销的模式和概念被传销份子歪曲并且用来骗取他人信任,从事赚取下线钱财并破坏正常经济秩序的非法活动。因为直销在我国有严格的规定,真正的直销企业需要获得国家颁发的直销牌照,目前我国只有少部分公司可以从事直销经营。我国也通过立法的形式明确了传销是违法的,而所谓的连锁销售就是传销的模式之一。也就是说,连锁销售的本质就是传销,本质上跟传销是没有区别的。二者的区别在于,连锁销售只是传销的一种表现形式,传销还包括诸如阳光工程,消费投资等骗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修正案中新增了“组织领导传销罪”,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至于是不是构成领导传销,需要结合情节,当务之急是制止你的家人继续参与传销。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计算和支付被发展人员及其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或销售业绩,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支付一定费用为条件获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传销有以下三个特点:第一,支付或变相支付高入门费,即支付入门费或高价购买商品后,才能获得计提报酬和发展线下的资格;第二,线下直接或间接发展,即拉人加入,按一定顺序形成层次;第三,线上从线下直接或间接发展的销售业绩中计提报酬,或者以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人数计提报酬或返利。传销的本质是通过虚构事实和高回报骗取他人购买没有任何价值的商品,或者投资虚构的项目,每一级人员获得的所谓返利都来自线下支付的入门费或商品购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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