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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11、13条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消费者可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向销售者要求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者退货。所说的修理两次,是指对产品的安全性能故障和使用性能故障修理过两次,对产品的小的毛病修理不计在内。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销售人员应履行的三包义务包括妥善处理消费者查询、投诉、服务等,修理人员应履行的义务包括承担自己修理失误造成的责任和损失,承担修理服务业务等。三包是零售商业企业对销售商品实施包修、包换、包退的简称。指商品进入消费领域后,卖方对买方购买的商品负责,采取一定期限内的信用保证方法。
一,对于服装的三包期限及范围,另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也有相应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制度:“三包”范围及期限: 1、西服、大衣、裘皮服装三包期为六个月; 2、羊毛衫及其他服装、床上用品三包期为三个月; 3、童装、针织内衣及纺织制品三包期为一个月。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相关规定: 1,第四十四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 2,第四十五条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三,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第三十四条):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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