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注册股东有两种,一种是被借用的股东,另一种是同意注册的股东。两者都有一定的法律责任风险。《合伙法》第四十五条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
1、公司股东在有设立时的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时,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若是公司效益不好,则投资越大,亏损越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每个股东都应当对于...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如果外商投资企业属于股份有限公司,需要股东大会。如果属于合伙企业,不需要股东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其活动准则。
首先,名义股东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名义出资人仅是名义上的股东。 法兴咨询为您科普一些,关于名义股东的特殊规则: 一是名义股东利用实质股东的股权发生的民事法律事件一般按照善意取得的规则来处理; 二是债权人要求名义股东偿还债权的,名义股东不得以其非实质股东为答辩理由,但其可以在偿还相关债权后向实质股东请求赔付; 三是名义股东与实质股东的权利来源于双方协议,该协议具有排他性,当事人不得以股东名册等作为抗辩的理由。相应的,实质股东也不得以其实质股权要求替代名义股东的位置。 由以上特殊规则可知,名义股东针对债权人提出的债权请求需要承担相应责任,虽然其之后可向实质股东请求赔付,但也存在请求不能的风险。 另外,关于名义股东,《公司法解释(三)》第27条规定:“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可知,如果实际出资人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则名义出资人需要对公司债务在实际出资人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挂名股东分两种,一种是被借名而挂名的股东,另一种是约定挂名的股东。两者的都存在一定的法律责任风险。《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五十一条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833人已浏览
977人已浏览
148人已浏览
6,84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