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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过的发票能否作废

2021-12-14
认证过的发票不再符合作废条件,不能作废。具体规定如下:   一、根据国税局第二十条,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后需要退回的,需要由购货方到主管税务局开具《开具红字发票通知单》,之后将其中一联交给销货方(开票方),销货方凭此《通知单》开具负数发票冲减当期销售,之后再开具新的发票就可以了。各地申请开具《通知单》所需资料可能有差异,具体可向主管国税局询问。

相关法规

;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第二十条,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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