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发票若为当月开具,则可作废,若跨月则不能作废。根据《增值税发票使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
发票作废了是不能够恢复的,只能重开一张该发票。使用税控装置作废发票的是没有回复其作废发票的功能的,因此在选择作废发票是要小心谨慎的。对于已经...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认证过的发票不再符合作废条件,不能作废。具体规定如下: 一、根据国税局第二十条,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后需要退回的,需要由购货方到主管税务局开具《开具红字发票通知单》,之后将其中一联交给销货方(开票方),销货方凭此《通知单》开具负数发票冲减当期销售,之后再开具新的发票就可以了。各地申请开具《通知单》所需资料可能有差异,具体可向主管国税局询问。
可以的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法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符合作废条件,是指同时具有以下情形:(一)收到退回的法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这里所称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作废专用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超过当月了,所以不能在开票机直接作废。可以通过以下操作作废隔月发票:①让购买方到税务局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税务局会根据《申请单》开具《通知单》②根据《通知单》到税务局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开票机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必须与《通知单》一一对应。可直接作废发票的情形有: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的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且未记帐。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506人已浏览
1,550人已浏览
912人已浏览
1,26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