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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行政机关告知可要求听证权利后,受处罚的当事人如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可要求听证权利后的三天内向该行政机关提出。受处罚的当事人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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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六条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第十七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在其法定权限内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应当对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委托任何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一)确有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和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行政处罚案件证据种类在我们国家的规定是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当事人应依法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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