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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证据指能够证明行政处罚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材料。行政处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及现场勘察笔录等。...
行政案件的证据种类主要有: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四)证人证言; (五)受害人的陈述; (六)违法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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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包括: 1、书证; 2、物证; 3、视听资料; 4、电子数据; 5、证人证言; 6、当事人的陈述; 7、鉴定意见; 8、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3)视听资料; (4)电子数据; 证人证言; 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经法院审查属实,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勘验笔录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对行政违法案件的现场,以及不便移动的物证等进行勘查、检验后作出的能够证明案件情况的记录。勘验笔录所反映的多是客观情况,而且一般是在案件发生后进行,如对生产假冒伪劣商品产地的现场进行拍照,并以文字、表格、图画、数据等形式将结果作出的记录。勘验人员进行勘验,应当出示证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有关单位派人参加,被邀请人应在笔录上签名。 现场笔录是行政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对有关的现场、物品进行调查所作的客观记录,由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参与下制作的,其内容是正在发生或刚刚发生的现场事实,既不能事先提前做好,也不能在事后予以补记。 现场笔录类证据有如下要求: 1、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 2、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 3、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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