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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六条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1、被行政处罚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进行抗辩。 2、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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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撤销由受诉法院将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或者行政行为不适当的行政处罚撤销,责令有关部门改正,对直接负责人和主管人员依法予以处分,被处罚人可以不再执行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的适用对象是作为行政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外部行政行为。这一点将它与行政处分区别开来。行政处分只能适用于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或其他由行政机关任命或管理的人员。
1、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2、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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