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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城市总体规划设计的建筑物影响相邻方采光的,应允许兴建。但兴建方应为对方解决取暖、照明、调换住房或者给予经济补偿。给予经济补偿的,补偿标准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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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的采光与房屋的朝向、相邻房屋的朝向、房屋与相邻房屋之间的间距和角度等等都有关系,与楼房高度并无必然的一一对应的关系。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对日照时间作了明确规定,是必须遵守的强制性标准,符合该标准即不违反法律规定。以我所在的武汉为例,其标准为:在大寒日的8点至16点间,一般住宅的日照时间不得低于2小时。
房屋采光权赔偿标准: 采光权纠纷应当以一次性赔偿为宜,不宜以定额长期赔偿的方式判决。在审判实践中,目前有两种计算公式,均是以《规范》规定的标准作为计算基础。一种计算方式是首先根据上述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以及同样按照上述规定确定补偿数额,两项相加作为赔偿总数: 低于国家标准的时间差(分钟)×赔偿单位(元/分钟/平方米)×居室(客厅)的面积(平方米)+超过国家标准的时间差(分钟)×补偿单位(元/分钟/平方米)×居室(客厅)的面积(平方米) 另一种计算方式是按照不同时间段确定赔偿数额,依据《规范》的规定,将遮挡采光的时间,以不同时间段确定一个赔偿单位,通常低于国家标准时间段的赔偿单位大于高出国家标准时间段的赔偿单位,高于国家标准的作一次性补偿;低于国家标准的计算赔偿数额:赔偿单位(元/平方米)×居室或客厅面积(平方米) 根据国家GB50180-93《城市居民区规则设计规范》(2002年版)的规定,旧区改造时,以大寒日照时间为标准,楼房底层窗接受日照的时间不低于1小时。这是旧区改造过程中确定住宅间距的依据。就是说,在确定建筑间距时,应保证一楼室内在大寒那一天日照的时间大于或者等于1小时。具体的数字还是问房管局比较准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中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大于等于2小时,冬至日大于等于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造的项目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时间的标准。”这个标准应该是目前判断采光权纠纷是否构成侵权的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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