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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订立是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的双方法律行为,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是该合同得以产生的基础。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经过要约与承诺,意见达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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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无效是指因法定原因或者约定原因,保险合同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保险合同可因以下原因归于无效: 1.因具备保险法上的无效原因而无效 (1)超额保险.超额保险是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各国保险立法均认同,对于损失补偿性保险合同,因受"损失补偿原则"的制约,需防止被保险人获不当得利而引发道德风险,所以,当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时,超过的部分无效,被保险人不得就该部分主张保险金请求权. (2)无保险利益.保险利益原则作为保险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其作用在于能有效地消除赌博的可能性和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保险利益原则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我国《保险法》第11条第1,2款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因而,现行保险法将保险利益作为保险合同的一个效力要件。
保险合同无效有部分无效和全部无效两种情形,保险合同中部分内容无效不影响其他约定的效力,如保险对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而无效,但不影响保险人承担保险金的赔偿责任,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可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合同因违反了、强制性规定等情形而导致全部无效,对于无效的保险合同自开始就不发生法律效力,如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而导致保险合同无效,保险人应当退回保险费。保险公司如在承保的过程中明知有导致的情形而未向投保人声明而坚持签订保险合同的,如果因保险合同被认定无效而有损失的,受害人可根据责任要求保险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通过以下区别未生效合同与无效合同: 1、法律意义不同。未生效合同的效力有可能转换,无效合同属于自始、当然、确定无效的合同。 2、权利义务不同。未生效合同中仍存在双方约定所应享有的权利与应承担的义务,无效合同其内容对双方而言不具有约束力。 3、性质不同。未生效合同对合同事实判断,无效对合同性质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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