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即使是借身份证进厂,也与工厂构成了劳动关系,提供工资条,打卡记录,工作相关单据,同事证言等等予以证明。可申请工伤认定,认定后做伤残等级鉴定,...
员工不是使用本人身份证在医院治疗,那么是无法要求单位支付赔偿的。因为受伤人在医院的身份并不属于单位员工。员工可以向法院直接起诉要求单位赔偿。...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这是企业在推卸责任!借用身份证又怎么了?当初入职的时候作为企业劳动用工部门的主管人员怎么没发现?!企业在这个责任上不能推卸!其次就是,发生工伤了是事实,不能说从业人员借用身份证就不予赔偿!这个在法律上说不过去!也没有这个法律条款!工伤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全部承担,伤者个人不用承担一分钱!构成最低十级伤残的,还有三项赔偿!全部应该由用人单位承担!
应当按照工伤保险赔偿,如果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因对方使用他人身份证导致无法赔偿的,后果应当由其个人承担。如果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那么应当由单位按照工伤保险赔偿对方损失。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冒用他人身份进厂,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应认定为工伤,由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分担工伤保险责任。劳动者虽然冒用他人的身份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遭受职业伤害是客观事实,应当认定为工伤,获得相应赔付。冒用他人身份证进厂,涉嫌欺诈使用人单位违背真实意愿订立劳动合同,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应当以事实劳动关系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冒用他人身份遭受工伤事故伤害,即使用人单位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社会保险机构记录的参保对象本人也不再其中,因此,社会保险机构不会对其进行赔付。由此造成的后果,司法实践中,职工冒用他人身份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涉嫌欺诈存在过错,但用人单位未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亦存在过错,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应由双方根据过错比例分担。一些省市规定工伤职工承担应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部分,用人单位承担应由用人单位支付部分;一些省市规定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部分用人单位也承担部分。诚实信用是做人的本分,职工冒用他人求职不可取。《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待遇案件的裁判指引》(2015年3月19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执行专业委员会第3次会议讨论通过)三、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假冒身份证明为其投保而遭受社会保险损失的,对法律法规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负担的工伤保险待遇部分,如冒用人发生工伤时已满16周岁,由冒用人承担主要责任,用人单位承担次要责任;如冒用人发生工伤时不满16周岁,由用人单位承担主要责任,由冒用人承担次要责任。对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用人单位负担的工伤保险待遇部分,劳动者无须进行分担,仍由用人单位全额支付。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11人已浏览
210人已浏览
1,561人已浏览
1,097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