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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别人的身份证工伤社会保险机构不会赔偿。劳动者用别人身份证冒名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作中遭受职业伤害,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因为冒名入职,用人单位按身份证上的名字参加社会保险,从法律层面上讲本人并未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机构不会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用别人身份证冒名入职,遭受职业伤害,从各地审判实践看,由本人与用人单位共同承担责任。
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要求填写《工伤认定申报登记表》、《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申报证据清单》等资料。另外,工伤认定需要身份证吗?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劳动合同书》复印件,或确立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工资表、工作证、工卡、同事的证明等), 2)受伤害职工《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害后首诊诊断病历或职业病诊断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交通事故要提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4)目击证人出具的旁证材料(证人证言,附目击证人的身份证和联系电话)。
一、需要。工伤认定时,证人一般需要提供身份证,在证明材料上签字盖手印。具体细节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查询。 二、法律依据 《工伤认定办法》 1.第六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2.第七条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限内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3.第八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第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并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 5.第十一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伤认定中,可以进行以下调查核实工作: (一)根据工作需要,进入有关单位和事故现场; (二)依法查阅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并作出调查笔录; (三)记录、录音、录像和复制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调查核实工作的证据收集参照行政诉讼证据收集的有关规定执行。 如果当事人需要认定为工伤,首先需要到人社局去申请,申请之后人社局会出动相关的工作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调查,也就是发生工伤的过程,以及其中是否有证人都需要调查之后制作笔录,然后为当事人制作一份工伤申请的认定书,这个认定书是非常正式。并且具有法律效力的。认定之后,当事人就需要签字,并且最终还要盖手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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