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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使用他人身份证已涉嫌违法,可以进行起诉要求承担相应责任。《居民身份证法》中明确规定了公民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当登记指纹信息。居民...
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信息,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还有罚款,情节特别严重,判处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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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第二百八十条规定:“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信息,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还有罚款,情节特别严重,判处3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工作关系泄露信息的,应当从重处罚。
员工不是使用本人身份证在医院治疗,那么是无法要求单位支付赔偿的。因为受伤人在医院的身份并不属于单位员工。员工可以向法院直接起诉要求单位赔偿。或者在医院修改身份证,使用本人身份证治疗。单位给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在工伤事故之后,医疗费用应该由工伤保险基金报销,而员工使用他人身份进行治疗,是无法享受工伤待遇的。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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