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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待遇政策: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医疗费报销和停工留薪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复发工资待遇相关政策第三十八条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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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在只生育过一个子女的情况下,又生育了第二胎,而这个第二胎一胎生出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的,并不违反现行生育政策,这种情况同样可以界定为合法的生育行为。这在计生系统中有个术语,叫“政策性多孩”。但反过来说,如果夫妻第一胎生的是双胞胎,而再生育第二胎的,那就违反了现行的生育政策,当地计生部门可以依法向夫妻双方征收社会抚养费。因为目前的生育政策是两孩生育政策而并非是两胎生育政策。
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实行统筹管理后,人事关系仍按原渠道管理,下列待遇按规定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工伤复发医疗费; (二)残疾辅助器具费; (三)一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 (四)生活护理费; (五)供养亲属抚恤金; (六)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关于福州市工伤待遇政策,做出如下解释: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若干意见》之规定,具体赔偿项目和标准如下: 1、医疗费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转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1)住院伙食补助费:在福州就医的,伙食补助费为20元/天;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福州以外(含省外)异地就医的伙食补助费为35元/天。因工伤医疗依赖等原因申请转回户籍所在地住院治疗的,其伙食补助费为20元/天。 (2)交通费(福州以外就医):根据伤情需要及向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申请的交通工具等具体情况,由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凭工伤职工提供的公共交通的正式车票(据)核销。每次就医核销一次往返交通费。公共交通限于火车硬席(包括硬座和硬卧)、城市轨道交通列车、城际轨道交通列车(二等票及以下)、普通客轮三等舱,公共客运汽(电)车;飞机票按火车票硬卧票标准报销,出租小汽车不得报销。 因工伤医疗依赖等原因申请转回户籍所在地住院治疗的,交通费用按单程报销。 (3)食宿费(福州以外就医):给予3天的院外食宿费。食宿费日报销标准限额为:本省异地150元/天;到外省市的200元/天。 参保职工因公出差或派驻福州以外发生工伤,在工伤发生地住院治疗的,住院伙食补助费35元/天。交通费和食宿费不予报销。(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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