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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刑事案件立案后,经侦查发现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如果要给予治安处罚的,转为治安案件进行处罚。刑事转治安处罚的...
如果违法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是不能再转为治安处罚的。但是如果不构成犯罪的,可以转为治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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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知道刑事和解治安处罚的程序,刑事转治安处罚的程序:请示上级批准,应该是以书面的请示文件报送审批,同时要把该具体案件的全部卷宗资料交给上级机关作为审批的依据。而不是简单的电话请示。但在特殊的紧急情况下,先用电话口头请示然后补报请示和案卷,只要上级机关追认,也是可以的。一般的治安行政处罚在内网上也是只有简要情况,不会有“笔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的规定,治安拘留并处千元以上罚款的决定权就是公安局自己,以公安局的名义做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而不是派出所做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经报公安局批准后执行。实践中派出所对本辖区违反治安管理案件,经过调查认为需要处以警告、五百元以上治安管理处罚的,将全案移送其主管公安局,由公安局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只有严重违法,达到构成犯罪的程度,公安机关才能进行刑事立案侦查,这取决于具体案件。治安案件已经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发现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转为刑事案件。《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抵扣相应的刑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款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扣相应的罚款。
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不能确定是否构成刑事案件,需要进一步调查证据,但确实达到治安处罚,需要治安处罚,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如果调查证据,发现涉嫌刑事犯罪,应转为刑事案件,仍需面临相应的处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程序规定》》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根据行政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决定:(一)确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的轻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确有违法行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有违法所得、非法财产、违禁品、管制器具的,应当追回或者收回;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4)需要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教育、教育的,依法作出决定;(五)涉嫌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转移刑事案件或者移送有权处理的主管机关、部门,无需撤销行政案件。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应当附卷;(六)发现违法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根据前款第三项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发现新证据的,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可以认定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撤销原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公安案件有侵权人的,公安机关应当自作出不予行政处罚或者处罚决定之日起两日内,将决定书复印件送达侵权人。不能送达的,应当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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