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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罪中赌资的认定: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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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活动中,作为赌注,换取筹码,以及通过赌博赢得的钱和物,可以认定为赌资。行为人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总额超过5万元的,有营利目的的,可以构成赌博罪。
赌博活动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此外的款物不能视为赌资。 (一)现场查获的用作赌注的款物,应当视为赌资,其中的筹码应当折合为当量的款物。 (二)有证据证明参赌人员曾用随身携带的款物作为赌注、换取筹码,或者将赢取的款物随身携带,但无法查明具体数额的,可以将其携带的款物全部视为赌资,但其携带的款物与其他参赌人员携带的款物相差悬殊,或者与赌注明显不成比例,且能够证明该款物确有正当用途的除外。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赌博犯罪中用于赌注的款物,以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得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金额可以根据在计算机网络上下注或者赢得的点数乘以每个点实际代表的金额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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