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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转让后,原股东仍对存在《公司法》第20条的规定情况承担公司债权人。《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
公司股权变更所需资料: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2、公司章程修正案(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3、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6、公司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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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其次要看是什么债权。顾名思义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司法上权利,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间发生效力,原则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之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债发生的原因在民法债编中主要可分为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债的消灭原因则有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 综上所述,我认为“债权能否作为股东的出资额”这个问题是不对的,债权的范围太广泛,如果是涉及身份之债,那是必然不能出资的,必须要确切到何种债权,如果是股权倒是可以折价出资。且因为债权具有未来性,不确定性,不符合我国公司法,针对公司设立时的资金实缴原则,所以必须是可以进行折现的、不涉及人身关系的金钱之债。
不管是名义股东,还是实际的出资人,债权人都不能向他们追债。公司依法清算后,有多少财产用来还债的就用多少,多了股东分,不够的股东不补。 下列情况下,债权人是可以向股东追债的: 1、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公司股东存在出资不实、抽逃出资、个人与公司财产混同等情形时,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3、公司破产或解散后,公司股东未依法清算,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债权人可以向股东追债。 风险提示: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不成立。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隐名股东就赔偿钱款进行追偿。
一般来说,股权转让前的股东权利由原股东享有,股权转让后的股东权利由新股东享有。股东是否有权主张转让前的利润取决于公司在股权转让前是否分配利润,是否作出了分红决议。如果股东在股权转让前已经确定股利分配,但实际上还没有兑现,原股东将享有利润分配和支付请求权。本质上,一旦公司决定向股东分红,公司与股东之间就会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股东要求公司分红是合法的。股权转让前未经股东会决议分配利润的,原股东无论在股权转让前是否有实际利润,都无法追偿以前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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