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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可以向名义上的股东进行追债。依据相关规定: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
不管是名义股东,还是实际的出资人,债权人都不能向他们追债。公司依法清算后,有多少财产用来还债的就用多少,多了股东分,不够的股东不补。 下列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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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务清算确认企业不仅要与买方结算每笔交易的种类、金额和数量,还要结算该业务的总交易量,由双方签字盖章后归档存放。催款通知催款通知不应仅在买方未按期付款时使用。有效的催款通知应分为三次:①付款期限前一两周内。②付款期后三天内③宽限期后三天内,律师函的发送与催款通知的作用基本一致,但更正式,能引起对方足够的重视。四、确定欠款追收方案的欠款追收方案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考虑贵公司与对方的合作关系、对方的实际经营情况和追收方案的成本。5、非诉讼收款方式是否有效,取决于收款人的个人能力、买方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必须根据具体情况结合催款通知和律师函,不能一概而论。不及物动词诉讼追收诉讼虽然耗时较长,增加了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但更加权威有效,是解决欠款人长期拖欠、拒不支付货款等问题的最佳方案。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如果债权人已死亡,债务人是不是就不用还欠债权人的钱了呢?债权人的继承人能否替代债权人追债?以下案为例,为您详细讲解当债权人死亡后,其债权如何实现。 案情:债权人死亡继承人向债务人追债 1999年5月14日,被告李某向原告的父亲王某某借款60000元,用于做生意,约定月利率为千分之三十。王某某于2002年4月20日去世。经原告多次追索,被告李某仅于2003年给付利息3000元。2004年7月24日,经协商,被告李菜重新出具一份借条给原告,裁明借到王某人民币60000元,月利率为千分之三十。此后,被告李某分文未还。原告王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李某偿还所欠借款本金60000元,并从2004年7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 结果:法院支持继承人要求债务人还款的诉讼请求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欠款属实,原告的父亲王某某于2002年4月20日去世,生前没有处分其财产,也没有遗嘱处分其遗产。王某某的妻子张某女,有两子女即原告王某和其妹王某女,王某某去世时其父母均去世。在诉讼过程中,2004年9月14日,张某女出具赠与声明,将王某某生前借给被告李某的60000元债权中应属于其本人的份额及应属于其本人继承的份额赠与原告王某。之后王某女作出弃权声明,放弃对王某某遗产的继承。
一、原则上是不可以的,只有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债权人才可以向股东追债。 二、通常只要股东存在以下情况时,债权人可以向公司股东追债: 1、股东瑕疵出资; 2、股东抽逃出资; 3、股东未依法进行清算; 4、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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