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股东侵犯公司利益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维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有限责...
其他股东可以通过股东代表诉讼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公司高管进行关联交易导致公司利益损失需要担责。关联交易是公司运作中经常出现的而又易于发生不公...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由于我国公司在治理结构上存在诸多问题,突出表现在股东与董事会之间职权配置的不合理以及监事会职权的力度不足,司法实践中,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定义务,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时有发生。在具体个案的处理上往往难以界定股东、公司高管的责任形式及责任大小,因此,本文试图分析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的成因,适当运用法官自由裁量权,对处理此类纠纷提出可以衡量的具体意见。
侵犯其他股东利益的公司法人,可以依照规定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书面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上述股东可以书面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按照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确定诉讼受理的法院。特殊地域管辖主要适用于经济合同纠纷,保险合同纠纷,票据纠纷,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等。 二、按照专属管辖的规定确定诉讼受理的法院。具体规定是: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引起的诉讼,专属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76人已浏览
725人已浏览
141人已浏览
25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