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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法发放贷款罪的认定主要从以下几点来了解:(一)与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的区别1、行为对象不同。前者是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后者是...
信贷员违法发行贷款罪认定需要满足以下要求:违法发行贷款罪侵犯的客户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具体是国家贷款管理制度。客观要件:本罪客观地表现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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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发放贷款罪的认定,即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标准,符合标准的,构成非法发放贷款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起诉标准(2)》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起诉:(1) 非法发放贷款,金额超过100万元;(二) 非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过20万元的。
认定非法发放贷款罪,应当从构成要件上掌握。(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具体是国家贷款管理制度。贷款是本罪的对象。所谓贷款,是指贷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和期限向借款人提供并偿还本息的货币资金。贷款币可以是人民币,也可以是外币。(二)客观要求本罪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特殊主体,仅限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四)主观要件本罪主观上表现为过失。也就是说,行为人非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造成的损失是出于过失的心理态度,一般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违法发放贷款罪认定具体如下: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区分违法发放贷款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要应注意考察以下几点:(1)行为人是否违反规定而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如果行为人既未玩忽职守,也未滥用职权,而是符合有关规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借款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造成贷款人损失的,由于行为人对损失的发生既无故意,也不存在过失,当然不能对其追究刑事责任。(2)造成损失大小。如果未造成重大损失的,不能以犯罪论处。 本罪与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的界限 两者的区别主要是: (1)行为对象不同。前者是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后者是向关系人发放贷款。 (2)行为表现不同。前者表现为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而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的行为;后者表现为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3)构成犯罪的具体标准不同。前者要求造成重大损失的才构成犯罪;后者要求构成较大损失的就可以构成犯罪。 本罪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职责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义务,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非法发放贷款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别主要是: (l)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后者侵犯的是一般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2)客观方面表现不同。前者表现为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而非法发放贷款的行为,其造成的损失一般指经济损失;后者则只表现为玩忽职守的行为,其造成的损失可能是经济损失,也可能是人身伤亡,还可能是严重的政治影响等。 (3)主体要件不同。前者的主体是我国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后者的主体是一般的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不能成为主体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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