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可以,《规定》明确,行政复议机关有以下五种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其上级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监督:1、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
“复议”二字,“复”是再的意思,“议”有审议、评议之意,简单理解就是上级政府或行政机关再次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作出复议决定。行政复...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因此,复议申请人在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可以再向上一级行政机关反应,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这就是说行政复议人在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可以再向上一级反映,由上一级机关实施监督。
一般情况下,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行政复议是行政监督的一个重要方面。
1、行政复议的概念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律制度。 (二)行政复议的特征(1)行政复议的双方当事人是固定的。 (2)行政复议是全面审查。 (3)行政复议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4)行政复议是一种权利救济制度。 (5)行政复议是一种层级监督制度。 (三)行政复议范围 1、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变更、中止、撤销有关证书决定不服的。 4、对有关自然资源的确权决定不服的。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99人已浏览
952人已浏览
261人已浏览
26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