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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关有以下五种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其上级行政复议机关申请监督:1、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2、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3...
《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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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是与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认为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具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由复议机关依法对被申请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和制度。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实施的被动行政行为,它兼具行政监督、行政救济和行政司法行为的特征和属性。它对于监督和维护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等均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如果需要解决行政复议监督案件,以上的内容可以解决。
行政复议决定履行与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行政复议决定是指行政复议机关通过复议审理,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有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作出的判断和处理。 履行决定是指: 复议机关经过审查,认定被申请人没有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从而做出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这种复议决定针对的是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做出一定的具体行政行为做出的,它主要适用于行政机关应作为而不作为的案件。 履行决定的适用条件是: 1、复议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做出某种具体行政行为,是有事实根据与法律、法规依据的,如申请领取企业营业执照等。履行决定所针对的是应申请的行为,因而必须先有相对人的申请存在。 2、被申请人是有权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即要求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在被申请人的职权范围内。也就是说,相对人必须向负有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提出,只有负有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才存在作为的问题。 3、被申请人未做出有关具体行政行为,并且无正当理由。
“复议”二字,“复”是再的意思,“议”有审议、评议之意,简单理解就是上级政府或行政机关再次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作出复议决定。行政复议具有合法、公正、公开及便民的原则。行政复议要在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进行行政复议,必须要保证公平、公正,使行政相对人的利益能够得到有效的保护,还要能够为行政相对人提供方便,还要在保证公平的前提下具有一定的效率。行政复议的功能既是一种行政纠纷解决机制也是一种立足于行政体系内部的监督和纠错机制,强化行政复议监督在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行政复议基本原则的实现要求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的同时也要注重监督指导作用功能的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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