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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委托技术开发合同应注意:技术开发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应当特别注意开发项目失败时的判断标准;当事人的主要义务均为法定义务;在合同成立...
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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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委托开发合同需要登记。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国家对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定的税收、信贷和奖励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认定技术开发合同的申请材料包括: (一)向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交合同的书面文本。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可以要求当事人一并出具与该合同有关的证明文件。 (二)法人、其他组织的内部职能机构或课题组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申请认定登记的,应当在申请认定登记时提交其法定代表人或组织负责人的书面授权证明。
签委托技术开发合同应注意:技术开发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应当特别注意开发项目失败时的判断标准;当事人的主要义务均为法定义务;在合同成立后,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应注意取得和保留相关的证据。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69号A座五楼××号。 法定代表人:马林,系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男,1971年11月11日生,汉族,云南省玉溪市人,住玉溪市玉川县大街镇下营社区××巷××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3242219711111××。 上诉人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红塔区人民法院(2011)玉红民二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所做判决,现特提出上诉。上诉理由如下: 一、请求依法撤销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2011)玉红民二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二、三、四项判决; 二、请求判决驳回被上诉人李××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请求判决由被上诉人李××承担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本案诉讼标的:60570元) 事实与理由 一、关键证据未经当庭出示和质证便作为定案依据,属于程序违法 本案中,被上诉人作为原审原告,并未就其关于被告(上诉人)违约的主张进行举证,在判决书中称“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先后前往玉溪市移动公司和云南省公司调取上述资料,但玉溪分公司的回复意见为……云南公司的回复意见为……”(见原审判决第七页)。这些都成了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举证责任和案件事实的主要甚至是唯一的依据。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证据必须当庭出示,听取当事人的意见,由当事人进行质证。而一审法院所“调取”的上述证据并未经庭审出示,也未以任何形式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上诉人及其代理人也是在收到原审判决后才得知此“法院调取”的证据一说。一审法院的这种做法违背了审判程序和法律的规定,属于典型的程序违法。 二、原审法院回避了李某平同本案有利害关系,其经手的《一级代理协议》补充条款存在严重瑕疵的事实,认定补充协议有效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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