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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建议参考一下规定。 根据相关规定,不可以出售的公有住房有: (1)、以低于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并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屋价款的公房。 (2)、已经被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公房。 (3)、所有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公房。 (4)、有所有权纠纷的公房。 (5)、已经抵押并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公房。 (6)、上市出售后会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公房。 (7)、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公房。 (8)、被依法查封或者被依法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权属转让的公房。
法律中没有规定房屋买卖合同违约金的具体金额。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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